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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center農藥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對防控植物病蟲害、保障農業生產至關重要。農藥作為特殊農業投入品,農藥質量好壞直接影響農藥使用效果,使用不合格農藥產品,或農藥使用不當,容易引發藥害、農藥殘留超標等潛在風險,對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帶來不利影響。習近平總書記在2013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強調,食品安全是“產”出來的,也是“管”出來的;要堅持源頭治理、標本兼治,用嚴謹的標準、嚴格的監管、嚴厲的處罰、嚴肅的問責,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就農藥而言,要落實“四個嚴”,需要法律法規、管理制度、技術規范“多管齊下”,而首要任務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可溯源監管機制,用信息化的監管手段,促進農藥行業整體誠信機制建設。2017年新修訂《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布施行進一步加快了農藥可追溯管理的全面實施。
1實施農藥可追溯管理目的
《條例》嚴格全過程管理,強化農藥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加大處罰力度。《條例》明確規定,農藥標簽應當標注可追溯電子信息碼,為實施農藥全程可追溯監管奠定了堅實法規基礎。實施農藥可追溯管理的主要目的可歸納為以下4點。
1.1有利于查證假劣農藥產品
農藥質量監督抽查作為農藥市場監管的有效措施,對保證農藥質量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農業農村部通過組織開展“農藥市場監管年”等活動,突出監管重點,強化農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定期通報農藥監督抽查結果。從監督抽查結果看,農藥產品質量合格率逐年提高,2020年全國農藥質量合格率為96.2%,比新修訂《條例》實施前2016年提高了10.4%。具體分析,不合格產品中,假農藥占比2016年為70.6%,2017年為63.4%,2018年為67.2%,表明假農藥仍然是農藥質量不合格的重點問題。據調查,在假劣農藥產品的確認階段,43%的農藥生產企業否認為本企業生產,導致難以追查假劣產品生產源頭,部分生產企業通過花小錢請經營者代為承擔責任等方式規避法律處罰。
1.2有利于落實農藥生產、經營臺賬制度
據調查,由于經營人員普遍受教育程度較低、培訓不夠,加之手工記錄臺賬費時費力,多數經營者不記臺賬、或為應付檢查臨時編寫臺賬。農藥可追溯電子信息碼(二維碼)便于生產、經營者實時記錄電子臺賬,更好落實農藥生產、經營臺賬制度。
1.3有利于問題事件處置
如結合農產品溯源管理,出現問題農產品時,便于判定究竟是違規使用農藥還是由于農藥產品本身質量缺陷導致。
1.4有利于規范市場秩序
生產經營者可以更好實現自律,利用農藥可追溯電子信息碼及管理平臺可以提高其對農藥產品的管理效率,還可以有效防止串貨現象的發生。執法者可追查問題農藥的流向,收集違法證據,追究違法者的責任。此外,實施農藥可追溯管理還有利于召回制度、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制度的落實落地。
2農藥可追溯管理現狀
自新修訂《條例》實施以來,農藥可追溯二維碼制度基本健全,全國農藥質量追溯體系建設穩步推進,農藥生產企業按要求積極落實農藥產品二維碼標注主體責任,各地積極探索農藥可追溯信息化管理。
2.1農藥可追溯二維碼制度基本健全
《條例》頒布實施后,農業農村部先后出臺了《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7年第4號)、《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7年第5號)、《農藥標簽和說明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7年第7號)等配套規章,將農藥可追溯電子信息碼進一步明確為二維碼,細化了農藥生產許可、經營許可中農藥可追溯信息化要求,包括硬件設備、臺賬及管理制度等,發布農業部公告第2579號,統一了農藥標簽二維碼格式,明確了企業落實追溯要求的主體責任,對農藥產品追溯系統的追溯信息內容及追溯查詢顯示結果進行了規定。
2.2全國農藥質量追溯體系建設穩步推進
2016年,農業部提出以構建“五區一園四平臺”為抓手,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農藥作為“四平臺”的重點領域之一,農業農村部整合構建并初步建成了中國農藥數字監督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部農藥監管平臺),依托該平臺,先后開發了質量追溯系統和農資進銷存系統,供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自愿使用,引導和規范農藥企業及社會第三方追溯系統建設。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是農藥質量追溯的責任主體,準確的農藥登記、生產許可、經營許可等數據是農藥質量追溯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部農藥監管平臺加大了許可信息歸集的工作力度,將農藥生產、經營者納入部平臺統一管理,并開發上線了“中國農藥查詢APP”,社會公眾可通過該APP查詢農藥登記、生產、經營許可等信息。
2.3農藥生產、經營者積極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按配套規章規定中要求的可追溯設備、臺賬及管理制度等許可條件,開展農藥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工作,同時引導督促企業積極落實主體責任。從近年來調研了解的實際情況看,農藥企業投入經費進行了生產線改造和系統開發,普遍建立或委托使用第三方公司的追溯系統,市場上流通的農藥產品均已標注了標簽二維碼。
2.4各地積極探索農藥可追溯信息化管理
主要目的是實現對轄區內農藥相關主體的監管,及農藥產品流向的數字化監管。上海市政府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農藥管理規定》(滬府令37號),規定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農藥管理信息平臺,引導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和使用者通過農藥管理信息平臺實時報送信息,逐步實現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全流程可追溯監管。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建立了廣東省農藥數字監管平臺,并于2019年10月印發了廣東省農藥數字監管平臺接口標準,推動符合要求的農藥經營臺賬軟件接入監管平臺,進而推動轄區內的所有經營門店建立符合要求的經營臺賬并接入省監管平臺,全區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門店、農藥登記試驗單位,以及部分農藥重點使用單位納入平臺監管,兩年內實現區內農藥生產流通全程可溯。湖南省2017年即啟動全省農藥安全監管示范縣項目建設,在8個縣市區率先建立農藥監管信息平臺,實現監管信息化,縣域內所有農藥產品納入平臺管理,做到“生產有記錄、信息可查詢、流向可追蹤、質量可追溯、責任可追究”,以期形成有效的農藥監管模式,為全省農藥安全監管提供樣板。浙江省蒼南縣應用農藥監管系統推行農藥實名制閉環管理,打通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與農藥監管服務系統2個系統,實現數據共享。山東省煙臺市農業農村局建立了全市統一的煙臺市農藥數字監管平臺,實現了農藥經營企業的農藥經營、農藥經營許可審批的一體化管理,對農藥的銷售全流程進行監管、預警和追溯,提升執法部門監管工作效率。
3當前農藥可追溯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3.1對農藥產品的箱碼未做要求
現行的農藥二維碼規則僅針對農藥標簽二維碼,“一瓶一碼”制度能實現農藥產品質量可追溯,但對箱碼及箱碼與瓶碼關聯關系沒有提出政策要求,也沒有統一的箱碼編碼規則,不利于農藥生產企業出庫、經營門店入庫掃碼和銷售,成為農藥可追溯信息歸集和不同監管平臺間互聯互通的瓶頸。
3.2沒有統一的農藥可追溯信息對接規范
目前農業農村部已初步建成中國農藥數字監督管理平臺,相關省份及地方也相繼建立了本轄區農藥數字監管平臺,市場上各類第三方平臺及電子臺賬系統功能不一,質量良莠不齊,操作界面各不相同,要想實現農藥生產、經營等全產業鏈可追溯管理,既需要相關平臺間農藥可追溯信息(或臺賬信息)的互聯互通,還需要農藥相關主體及農藥許可等基礎信息的互聯共享,需要制定統一的農藥基礎數據信息、農藥可追溯信息及其對接規范標準。
3.3缺少對生產產品源頭追溯信息及各農藥數字平臺的統一管理
實現農藥質量可追溯,除了“一瓶一碼”,還需要有相關追溯系統(數字平臺)的支撐和支持。現有農藥可追溯管理制度和政策并未要求使用全國統一的追溯系統(數字平臺),企業自建及第三方公司平臺系統的技術能力及其平臺管理水平層次不齊,給了一些造假者可乘之機。市場調查中已發現存在假冒二維碼,甚至提供虛假平臺網站、偽造企業和產品信息的情況,需要加強對第三方平臺的引導和管理,加強對農藥產品生產源頭追溯信息的統一管理。
4思考和建議
4.1盡快出臺并實施箱碼政策
對現行的農藥標簽二維碼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制定箱碼編碼規則,提出瓶碼與箱碼關聯要求,便于農藥生產、經營者落實追溯要求,記錄購銷臺賬,為追溯信息歸集和互聯互通奠定基礎。
4.2制定農藥可追溯信息對接規范
明確農藥可追溯信息包含的數據內容及其格式要求,制定統一的農藥可追溯信息對接規范和標準,并在全國推廣應用,為各地、各級農藥追溯系統及農藥數字監管平臺的建設,系統和平臺間的互通共享提供提供技術支撐。
4.3加快推動農藥生產環節追溯信息納入統一平臺管理
建議將農藥生產環節產品的追溯信息納入部級農藥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并基于制定的農藥可追溯信息對接規范,做好與地方平臺及第三方平臺系統的對接及互聯互通,從生產源頭保證農藥可追溯信息的準確和完整。同時,加強對企業自建及第三方追溯系統和平臺的引導和管理。
4.4逐步推進經營環節可追溯及互聯互通
充分發揮地方農業部門主觀能動性,壓實地方屬地責任,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引導第三方公司參與和推動農藥經營環節可追溯管理。部級平臺做好農藥相關基礎數據及生產環節追溯信息的對接共享,促進農藥產業全鏈條可追溯信息的互聯互通。(文章來源:現代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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