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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農藥經營者應當按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2018年8月1日以后,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仍然經營農藥的,農業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許多專門從事農藥對外貿易的企業非常關注并詢問是否需要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如果需要,又該如何辦理?
《條例》和《辦法》規定,從事農藥對外貿易屬于農藥經營行為,其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
《辦法》對農藥經營者申請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規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四)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五)有進貨査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外貿企業從事農藥進出口業務,通常只有辦公地點,沒有經營門店和柜臺等營業場所,也沒有專門倉庫等倉儲場所。如何達到“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的規定要求,已成為外貿企業申辦農藥經營許可證過程中遇到的主要難題。農業主管部門在農藥經營許可的申請、審查、核發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又該如何確認其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符合規定?
經過深入學習《條例》和《辦法》,匯集多方面意見并得到有關專家指導,筆者認為, ,外貿企業作為農藥經營者,與普通的農藥經營門店的經營方式有較大的區別,其辦公場所、會議室等場所均可以視為營業場所,但其總面積應當達到至少三十平方米,其樣品展示柜也可以視為柜臺。第二,農業主管部門對經營場所條件的核查,應當與經營行為實際相符。第三,外貿企業可以以利用農藥生產企業、海關碼頭的倉庫等租賃形式作為其倉儲場所,但其面積不少于五十平方米,并提供其倉庫具體地址和租賃證明等相關資料。第四,農業主管部門應對其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對倉儲地址和條件進行實地核查或委托倉庫所在地農業執法部門協助核查。
貫徹落實《條例》規定,準確把握《辦法》要求,完善農藥經營許可申請辦證規范,外貿企業主動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手續,是農業主管部門和外貿企業的當務之急。